徐州市口腔医院科研工作奖励办法
总 则
实施科技奖励的原则:坚持以质量效益、工作业绩定报酬的原则;坚持淡化身份,强化业绩,优绩优酬,多劳多得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鼓励冒尖,向优秀职工倾斜的原则。
第一章 奖励对象及种类
第一条 奖励对象为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徐州市口腔医院)在职职工。徐州医科大学口腔医学院教师在我院开展科研和临床工作,并以我院为通讯作者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可享受本院相同的奖励待遇。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科研奖励范围包括:科技成果奖、科研课题、科技创新、专利、学术专著等。
第二章 科技成果奖奖励标准
第三条 科技成果奖的种类和级别:
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是由国家科技奖励办公室按照既定办法,定期组织、开放申报和严格评审,并以国务院名义颁布的科研奖励。
省部级科研成果奖是指由国家部委、办、局或省政府按照既定的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开放申报和严格评审,并以国家部委、办、局、省名义颁布的科研奖励。
市厅级科研成果奖是主要指由省级部门(如省卫健委、省教育厅)、市政府以及省医学会、省医院协会等部门按照既定的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开放申报和严格评审,并以省级部门和市政府名义颁布的科研奖励。
局级科研成果奖是指由市局单位(如市卫健委)按照既定的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开放申报和严格评审,并以市局单位名义颁布的科研奖励。
其它科研成果奖:由各级学会、组织等颁发的奖项。
横向科研项目是指政府部门购买服务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等委托的非财政资金的科研项目(下称“横向课题”)。
第四条 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标准:
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成果,如以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徐州市口腔医院)为第一完成单位者,按照下述标准奖励:国家级科技成果一等奖奖励500万元人民币,二等奖奖励300万元,三等奖奖励200万元,其他奖励150万元;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奖励200万元、二等奖奖励80万元、三等奖奖励40万元。署名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徐州市口腔医院)的第二、三、四、五完成人者依次按医院奖励40%、30%、20%、10%的标准计算奖金额;第六完成人以后则不予奖励。
如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徐州市口腔医院)为非第一完成单位而作为联合单位获得的国家级和省部级奖,依据我院人员在奖项完成人员的排名进行奖励:排名在前5名者,奖励按全额标准的1/n计算(n指本院人员在奖励证书中奖项完成人员的排名位置);排名在前5名之后的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励5万元,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1万元。
第五条 市厅科技成果奖励标准:
市厅级科技成果只奖励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徐州市口腔医院)为第一完成单位者。一等奖奖励20万元人民币,二等奖奖励10万元,三等奖奖励5万元;署名为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徐州市口腔医院)的第二、三完成人者依次按医院奖励40%、30%的标准计算奖金额;第四完成人及以后则不予奖励。
第六条 局级科技成果奖奖励标准:
局级科技成果只奖励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徐州市口腔医院)为第一完成单位者。一等奖奖励5万元人民币,二等奖奖励3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署名为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徐州市口腔医院)的第二、三完成人者依次按医院奖励40%、30%的标准计算奖金额;第四完成人及以后则不予奖励。
第七条 省卫健委医学新技术引进奖、省医学科技奖、淮海奖按照市厅级奖励,徐州市发明协会奖、徐州市医学会医学科技奖按照局级奖励,徐州市优秀学术论文按照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500元,三等奖1000元计算,其他协会类奖项奖励1000元。
第八条 其他科技奖的奖励标准由获奖人提出申请,院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三章 科研课题立项奖励标准
第九条 奖励标准
1.课题立项时按合同资助经费总额的20%给予奖励(不包括协、合作科研项目)。
2.科研课题结题后,按合同资助经费总额的10%给予奖励;如为后补助课题(即课题立项前不予资助,课题完成后资助的),一次性奖励资助经费的30%。
3.承担由院外单位主持,基金委、科技部等国家部委下达的重大项目子课题,项目书和主管部门下达的立项通知书均注明医院作为合作单位(并且此子项目为第一单位和第一负责人),且医院承担项目的核定经费超过30万元,视同国家级项目;低于30万元,视同省部级项目。
4.横向课题到账经费数≤20万元,不予奖励;20<到账经费数≤150万元,奖励金额为立项经费的10%;经费数>150万元,奖励金额为15+(经费数-150)×5%万元。
第十条 鼓励申报国家级和省级科研项目,在原有经费奖励基础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每项额外奖励20万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项目每项额外奖励15万元;其他国家级科研课题面上项目额外奖励15万元,青年项目额外奖励10万元;省自然科学基金每项额外奖励10万元,其他省级科研课题额外奖励8万元。
第十一条 申报课题没有立项的,每份有效标书按照以下等级予以奖励:国家级课题标书奖励1000元/项;省级课题标书奖励800元/项;市级课题标书奖励500元/项。
第十二条 所有奖励均发给科研课题负责人,如科研课题有2位及以上课题负责人,奖励发给第一负责人,由第一负责人进行二次分配。
第四章 科研论文的奖励标准
第十三条 按照科研论文的学术影响力分为10级,每级的奖励标准如下:
奖励金额 (万元) | 奖励依据(中科院JCR分区-基础版)(每篇) |
一级:50万元 | 超一流期刊(C\N\S、NEJM/Lancet/JAMA/BMJ主刊) |
二级:30万元 | IF≥15学科方向排名第一位综述和研究型期刊 |
三级:15万元 | IF≥15中科院一区期刊、IF ≥10自然指数指标期刊 |
四级:10万元 | 中科院一区和IF<10自然指数期刊 |
五级:5万元 | 中科院二区期刊 |
六级:4万元 | 中科院三区期刊 |
七级:3万元 | 中科院四区期刊 |
八级:1万元 | 收录于最新版北京大学图书馆发布的“中文核心期刊” |
九级:0.5万元 | 其他核心期刊 |
十级:0.3万元 | 收录于非核心期刊 |
第十四条 以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徐州市口腔医院)署名公开发表的科研论文,按照论文单位署名顺序:
1.排名第一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单位为医院或徐州医科大学口腔医学院,按100%计算。
2.共同第一作者或者共同通讯作者,署名单位为医院或徐州医科大学口腔医学院,如为第一、二级别论文,按100%奖励;第三至五级别论文按80%奖励;第六至第七级别论文按60%奖励;其余级别论文不予奖励。
3.第一至七级论文中,如单位有员工分别为第一作者和第一通讯作者,通讯作者人员按照第一作者的50%予以奖励;如同时为共同第一作者,排名第二的共同第一作者按照第一作者的50%奖励;如同时为共同通讯作者,第二通讯作者按第一通讯作者的50%奖励。
4.论文的第一作者是学生的,对学生不予奖励,此时第一通讯作者按照第一作者的奖励标准执行。
5.本条例中所说的第一通讯作者是指有共同通讯作者时排名位于最后的通讯作者。
6.系统性综述和Meta分析类文章按照正常论文标准奖励,第三级及以下级别文章如为普通综述类和病例报道类按正常标准的50%奖励。学术会议投稿被录用,按照每篇100元奖励。
第五章 专利的奖励标准
第十五条 专利权属于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徐州市口腔医院)的发明专利奖励第一发明人10000元、第二发明人5000元,第三发明人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奖励第一发明人3000元,第二发明人2000元,第三发明人1000元;软件著作权奖励第一发明人2000元;外观设计专利奖励第一发明人1000元。如发明人中有外院人员,仍以实际顺序排名。
第六章 学术专著的奖励标准
第十六条 以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徐州市口腔医院)为第一主编单位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教材等奖励3万元/部,省部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教材等奖励2万元/部;在国家级出版社和省部级出版社出版的工具书、学术编著、学术译著、科普专著、习题集按学术专著奖励的1/2奖励。作为联合主编单位的专著、教材,奖励全额的1/n,n指医院职工主编排名,副主编及编委不在奖励范围。著作类成果均须由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有统一书号。
第十七条 公开出版的学术论文集不作为学术著作类成果,不予奖励。
第七章 科研成果转化的奖励标准
第十八条 对已取得的科技成果,应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加以推广应用,使科技成果尽快产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关奖励标准参照《徐州市口腔医院科技成果转化实践应用及技术推广的实施办法》(徐口院〔2021〕8号)执行。
第八章 奖金来源
第十九条 科技奖励的奖金来源:从医院经费支出;横向项目奖励经费来源于横向课题经费。
第九章 奖励申报和受理
第二十条 科研工作奖励以一个自然年作为一个周期,要求每年12月31日前个人将奖励情况报至科教科备案。科教科对申报材料内容等进行审核后,报医院党委会审批后发放。
第二十一条 奖励于年终一次性发放。
第二十二条 奖励为税前金额,涉及个人所得税者,由个人支付。
第二十三条 获纵向或横向科研课题立项自筹经费者不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因各种原因延误而没有及时受理的奖项可按当年奖励标准于下年度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