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持续纠治索要、收受“红包”、回扣等行业不正之风,树牢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意识,构建风清气正的良好医疗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红包”,是指对医务人员在从事医疗活动过程中,患者及其亲友给予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及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二、本规定所指“回扣”,是指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以及影响医疗行为公正性的宴请、礼品、旅游、学习、考察或其他休闲社交活动,以及参加以某医药产品的推荐、采购、供应或使用为交换条件的推广活动。
三、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行业纪律,严禁向患者及其亲友索要、收受“红包”,严禁向医药生产、营销人员索要、收受各种形式的回扣。
四、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应立即退还,个人无法拒收的,及时报告科室负责人,并在科室负责人的陪同下予以退还;确属无法退还的,应在24小时内上交医院行风办,或直接存入医院廉政账户。受理银行提供的客户回单联个人应妥善保管,作为退缴“红包”、回扣的证据,同时将复印件报医院行风办备案。对行政职能、后勤科室工作人员拒收礼品、礼金等馈赠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行风办要认真核实拒收职工(科室)上报的情况,做好对上交“红包”的清查、登记,建立完整的登记档案,并作及时妥善退还等处理。
六、向患者主动索要“红包”,以及未主动退还或上交“红包”的,经查实后,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有关规定,从严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
七、医务人员收受的“回扣”,应在3日内上交到医院行风办,主动说明情况。未及时上交的,被查实后,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有关规定,从严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将线索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
八、对索要、收受“红包”、回扣行为实行医德考评“一票否决”,考评结果与年度考核、医师定期考核、评先评优、职称评聘等工作相结合。
九、科主任为科室整治“红包、回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各级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认真执行有关规定,作廉洁行医、规范服务的模范执行者,不得对收受“红包、回扣”者包庇袒护。对放任自流、科内发生收受“红包、回扣”的,要追究科室负责人连带责任,并与科室年终考核挂钩,取消科室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十、药械生产或营销企业违反《徐州市口腔医院医用耗材廉洁购销协议》,给予医院工作人员回扣的,医院将立即停止该企业产品在医院的销售,终止与该企业协议,并将企业违规情况上报行政主管部门。
十一、加强社会监督,公开举报电话(医务科:85866656、纪检办公室:85866798),积极受理“红包”、回扣问题线索举报。
十二、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为。凡出现“红包”、回扣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除按照医院奖惩制度处以罚金外,医德考评一律判定不合格,并于评先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聘任、绩效分配等挂钩,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红包”回扣问题查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