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口腔医院职工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1.为表彰奖励在医疗、预防、科研、管理、后勤服务等各项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先进科室和个人,弘扬正气,惩戒各种不良行为和不正之风,鼓励职工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自觉遵纪守法,刻苦钻研业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结合我院实际,对原《徐州市口腔医院职工奖惩制度(20220年版)》进行了修订,制定本制度。
2.全院职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遵守医院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医院根据科室和职工的工作表现,严格执行奖惩制度。凡受到各类表彰奖励或处罚的职工,均与当年年度考核、评先树优、晋升晋级、职称聘任等挂钩,真正体现奖优罚劣、功过分明。
3.奖惩应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按既定程序和奖惩条款规范操作,采取物质奖惩与精神鼓励、思想心理教育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本制度适用医院各科室、部门及所有岗位的全体员工。
5.本制度由医院奖惩委员会讨论修改,自医院职代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章 奖 则
6.奖励对象;医院各科室、部门及所有岗位的全体员工。
7.奖励范围:凡本院职工有下列行为表现的,根据成绩和贡献大小,本着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分别采取口头表扬、通报表彰、物质奖励等形式予以鼓励:
(1)模范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忠于职守,廉洁自律,自觉抵制行业不正之风,受到病人好评;
(2)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为医院建设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对医院建设、科室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取得明显成效;
(3)在医疗、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4)在抢险救灾、防火防盗或在其他突发性事件处置中表现突出,使医院和群众利益免受重大损失;
(5)维护医院声誉,见义勇为,敢于同违法失职行为和坏人坏事作斗争;
(6)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医院资财,在节能降耗方面表现突出;
(7)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8)得到市级以上新闻媒体点名表扬或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对医院进行正面报道(专职人员除外)。
8.奖励标准:
(1)对在医院能力建设中具有突出贡献的团队给予不超过20000元,人个不超过3000元的奖励。(具体事项和标准另行制定)。
(2)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给予获奖团队分别奖励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获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给予获奖团队分别奖励200万元、80万元、30万元;获得省新技术引进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省医学科技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给予获奖团队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获得市新技术引进奖(淮海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给予获奖团队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科研成果、科研课题、发明专利及论文等具体奖励办法另见(《科研工作奖励办法》)。
(3)获国家级、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含建设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每个团队100万元、10万元(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4)被评为院级及以上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上级未给予奖励的按下列标准给予牵头部门和主要贡献科室、个人奖励:国家级先进集体20000元、先进个人5000元;省级先进集体5000元、先进个人1000元;市级先进集体2000元、先进个人600元;市级部门先进集体1000元、先进个人300元;院级先进集体800元,先进个人200元。被评为省级高层次人才(除享受政策规定待遇外)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被评为徐州市高层次人才(除享受政策规定待遇外)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5)敢于管理,善于管理,在市级检查中受到表扬的,每次奖励100元;在省级及以上检查中受到表扬的,每次奖励500元。同一事项科室内有3人及以上,3次及以上被点名表扬的,另奖励科主任(或护士长)300元。质量检查优秀者,每项质量奖励责任人或责任科室200元。
(6)医务人员参加省卫健委“三基本”考试考核,成绩前三名者,分别奖励2000元、1500元、1000元;参加市卫健委“三基本”考试考核,成绩前三名者,分别奖励500元、300元、200元。
(7)在市级以上行政部门和本院组织的各种竞赛中获得优胜者,上级组织部门未给予奖励的,分别给予国家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5000、3000、1000元奖励,个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1000、500、300元奖励;省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2000、1000、500元奖励,个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500、300、200元奖励;市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1000、500、300元奖励,个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00、200、100元奖励;医院集体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500、300、200元奖励,个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200、100、50元奖励。
(8)医德医风好,技术精良,收到病人的表扬信、感谢信、锦旗、牌匾等,每次奖励50元。在处理医患争议中,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体现出高尚的职业道德者,给予100元的委屈奖。
(9)坚持原则,敢于同违纪失职行为作斗争,对私自收费进行举报并查实的,奖励5000元;对收受红包、回扣、贪污等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的,经查实后给予2000元的奖励。
(10) 集体或个人得到新闻媒体正面报道表扬者,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500元。在徐州市级新闻媒体上对医院进行正面报道宣传的(专职人员除外),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奖励1000元、500元、200元。
(11)在各种抢险救灾或紧急任务、见义勇为、增收节支、公益事业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经部门提出、院党委研究后,奖励50-2000元。
第三章 医德医风罚则
9.不能与同事密切配合完成工作任务,或诋毁他人、抬高自己,影响团结和工作的,扣发200—600元;给医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视情节轻重,扣发当事人500—1000元,且2年内不得有评优、晋升。
10.工作人员医德医风差,服务中出现冷、硬、顶、推、拖等现象,被病人投诉到院部,查实存在问题的扣发当事人200元;投诉到“12345”,查实存在问题的扣发当事人500元;投诉到卫健委,经查实存在问题的扣发当事人500元。半年内被病人投诉查实存在问题3次及以上者,待岗学习3—6个月,待岗期间仅发放生活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
11.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对医疗服务不满意,科主任没有给予积极地处理而使病人向院领导或有关部门投诉的,查实存在问题的,每次扣发科主任200元。
12.住院病人满意度低于90%,门诊病人满意度低于90%,医技科室病人满意度低于85%,行政、后勤服务满意度低于90%,病人及职工对医院食堂满意度低于60%,每降一个百分点扣责任科室200元。
13.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红包”、物品,除责令如数退还外,按收受红包金额或物品价值的3倍数额扣发绩效,并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如对馈赠钱物当时难以谢绝的,须立即上交科室,由科室负责人与当事人共同选择适当时机退回;对无法退回的钱物要及时报告并上交医院相关部门,由医院处理。
14.向病人或其亲属暗示,索要钱物,除责令如数退还外,按收受红包金额或物品价值的5倍数额扣发绩效,进行全院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发生两次及以上者,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同时责令待岗1-3个月,并延聘高一级职称2年。
15.医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暗示或接受药品商、器械商的宴请、游乐等,经查实,扣发当事人300元,扣发科室1000元;在基建、维修、引进设备、物资器械、药品采购等业务往来活动中,收受或索要回扣或类似回扣的,除追缴非法所得外,给予回扣金额5—10倍的处罚及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6.未经医院同意,药剂科擅自进购药品、私自在临床中进行药品、医疗器材等临床验证,违者扣发科室负责人2000元,扣发当事人1000元;从中获利的,除上交全部收入外,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同时根据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7.工作人员不佩证上岗或在岗不按规定着装;窗口工作人员未挂牌或挂牌与在岗人员名字不吻合,扣发当事人100元。穿工作服进入食堂、商店、逛街及其它禁入场所,发现1次扣发当事人100元。
18.徇私舞弊,给他人出具假医疗证明或假检查报告的,扣发当事人200元。如从中收受钱物者,除如数退还钱物外,扣发当事人500元,并进行全院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9.无故拖延诊疗时间,未按预约时间给病人作检查、出报告(机器故障或停电除外),扣发当事人200元。病人对诊疗服务态度或质量不满意,造成影响者,经核实后扣发当事人500元。不经医院同意擅自暂停门诊,发生一次扣发当事人500元。
20.不按规定项目标准收费、擅自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擅自改变收费范围,谋取私利的,追缴个人所得,并扣发当事人2000元;收费部门乱收费、少收费或以无零钱找补为由拒绝收费,或不到下班时间停止服务的,扣发当事人500元,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当事人离岗学习1—3个月。
21.根据医院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医院各项收入由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其他任何部门、科室和个人不得收取款项,凡未通过财务部门收取款项的行为,均为私自收费。凡投诉举报经检查属实,或医院有关部门在检查过程中查实的,医院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私自收费金额的10倍予以处罚。各科室负责人是收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凡在本年度内发生一起私自收费行为的,科室年度考核不得评为先进集体,科室主要负责人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22.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拉关系,少收、漏收、不收或不积极催收患者应支付的各种医疗、检查费用,发现一例扣发当事人500元,并按漏收金额的3倍予以处罚,科室不及时处理的,加扣科室负责人500元。
23.用工作之便向服务对象兜售卫生材料、药品、器械及其他物品等牟取私利的,除如数退缴所得外,按销售金额3-5倍给予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自行承担责任,在院内通报批评。
24.个人未经医院同意外出进行体检、会诊、讲学、鉴定、手术、办班等有偿服务,除交回个人所得外,扣发当事人1000元,如再犯者加倍扣罚。如系科室擅自组织的外出服务,除追回科室所得外,扣发科主任2000元;如系科内人员私自结伙外出服务,则按个人外出服务处理。未经允许的外出服务所致后果概由外出者负责。
25.医务人员不得私自到非执业地点从事医疗服务,经查实,扣发3000—5000元,并加扣所得的10—20倍的处罚,低聘专业技术职称二年,情节严重的给予解聘或开除。
26.本院职工不能将院属病人引导到院外进行诊疗,凡私自转诊服务对象或以介绍服务对象就诊为由收受财物的,除如数退缴所得外,扣发当事人1000元,并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扣发当事人2000元,并降聘技术职务1-2年。
27.医务人员违反首诊负责制和急诊工作制度,擅离岗位,玩忽职守,或推诿、拒收病人,扣发当事人500元。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扣发当事人1000—2000元。造成医疗缺陷、差错、事故的,按相应处罚条款进行处理。
28.医务人员违反医保病人就医管理规定,按照医院医保就医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29.值班人员脱岗、怠工,延误治疗或其它工作,扣发当事人300—600元,造成医疗事故的,按医疗事故处罚条款进行处理。
30.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职工,损害医院和职工利益,获取个人私利的,除追缴获利外,视情节扣发当事人1000元,低聘专业技术职务一年;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1.凡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被社会舆论和各级部门指责和点名批评的有损医院声誉、形象的行为举止,经查实,系科室所为的,扣发科室2000—5000元,系个人所为的,扣发当事人2000元,同时给予当事人待岗学习1—3个月,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开除。
32.在国家、省、市级检查中发现问题并被通报,每发现一例,分别扣发个人500元、300元及200元,医院自查发现问题扣发个人100元。如同类问题反复出现3次以上,相关科室应负连带责任,并按上述规定扣发标准执行。
33.护理人员行为规范,在岗期间按岗位规范着装,衣帽整齐,刘海不过眉、后发不过肩,不化浓妆、不戴耳环,不带戒指、不涂彩色指(趾)甲油等,违者发现一次扣发50元。
第四章 医疗质量罚则
34.所有医务、医技、护理、技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各项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诊疗技术规范,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杜绝各种缺陷、差错、争议(事故)的发生。如因违反规定,引发缺陷、差错、争议(事故),医院将根据《口腔医疗质量控制标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及规范,对缺陷、差错、争议(事故)进行评判,并按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影响大小分级处罚。
(1) 在科内及院内常规医疗质量检查中发现的医疗缺陷及差错,一次扣发责任人50-200元。
(2) 因医疗质量缺陷及差错受到相关科室或病人投诉的,责任人除需按规定承担或部分承担医疗纠纷的退费、补偿或赔偿外,依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每违反一项核心制度扣发500元。
(3) 在卫生系统或其他院外检查中发现的医疗质量缺陷及差错,一次扣发责任人500-1000元。
(4) 因医疗质量缺陷及差错受到网络或各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舆论和影响的,一次扣发责任人2000元。
36.出现一例医疗事故或安全事故扣发当事人的当月绩效,另外扣发科主任的当月岗位津贴。
37.在医疗、护理、院感、药剂及其他与医疗相关的质量管理考核中,每个指标比标准下降一个百分点,扣科室200元,距离标准差别越大,扣罚越多,未达标的项目超过一个的,累加扣罚科室。
38.病历及处方的罚则依据《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关于病历处方的管理规定》(〔2019〕24号)执行。
39.护理文书书写按《病历书写规范》的标准执行,有不符合要求的,每出现一处扣发责任人50元。
40.医院感染控制及消毒隔离工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发现违反者按情节严重程度扣发责任人100-1000元;造成严重危害医疗安全或医院感染暴发流行事件的,扣发责任人2000元以上直至待岗;给医院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损失的10%—30%;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行政、后勤罚则
41.各科室相关工作人员应按医院规定按时统计上报各类医疗、经济信息、疫情报告、院内感染情况等信息,出现迟报、漏报、错报、乱报的,除自己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外,扣发当事人200元。
42.各科室相关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及时统计上报各类报表(值班表、营养费、奖金表、考勤表等),不按时上报数据或弄虚作假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个人自行承担,并一次性扣发100元。
43.财务科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履行岗位职责,因违反财务制度所引起的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扣发责任人100元。
44.职能科室间的临界工作,经领导协调裁决后,仍发生互相推诿的,扣发责任科室负责人100元。
45.后勤科室未能按时按要求完成医院的各项任务;无充分理由未能及时供应临床、医技科室所需的各种物资;违反操作规程,擅离职守,服务态度差,服务不及时的,扣发个人100元,造成损失的自行承担。
46.各职能科室工作不负责任,疏于管理,对临床、医技科室反映的问题和合理要求不及时办理或不予答复解释;发现重大问题不及时请示汇报或不积极采取措施的,扣发当事人100元;若连续发生,加扣科室负责人100元。医院各级管理人员因管理不善,使工作受到不良影响或损失的,扣发责任人200元。
47.科室出现缺陷、差错或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扣发科室负责人100元。
48.未经允许上班时间组织职工进行非业务性活动,扣发科室负责人100元。
49.科室配备的设备、仪器,必需建立使用、保养制度,并在医院备案;对不按操作规程所导致的损坏或因保管不善导致丢失,除扣发责任人300元外,按设备、仪器原价赔偿。
50.无计划、未经论证随意采购药品、器材等物资的,扣发责任人200元,造成医院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损失的20%。若采购的药品、器械、卫生材料(卫生材料个别情况证明不全的须分管院长签字)等缺乏必要的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注册证等)或资质证明不全的,扣发责任人200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于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或违反技术操作规程,或购置劣质品,致使医院财产遭受损失的(如药品、物资积压、霉变、虫蛀、过期失效、损坏医院器械等),视损失大小,扣发当事人200元,并赔偿损失的20%。库房保管员不按规定对新购物资进行验收入库或出入库程序混乱、出入不相符的,扣发责任人200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51.严格档案、文件、医疗文书等管理制度,造成档案、文件、医疗文书等破损或遗失的,视档案、文件、医疗文书等的重要程度进行处罚,造成破损的,每份扣发责任人100元;遗失的,每份扣发责任人500元。
第六章 劳动纪律及综合治理罚则
52.科室私自放假或不按规定休假的,扣发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各100元。
53.劳动纪律差,上班无故迟到、早退,每次扣发当事人100元;60分钟以上的按旷工半天处理。
54.职工无故脱岗,一次扣发当事人100元,超过30分钟加倍处罚,造成损失或事故者,责任人负全部责任;超过 60分钟的按旷工半天处理。职工因工作离岗须事先在科室登记,并委托他人代岗,同时与代岗人双方签字。凡未经科室负责人或领导同意的顶班、换班一律视作旷工。旷工半天扣1个月绩效工资,旷工1天扣2个月绩效工资,依次类推;一次旷工7天或年内累计旷工15天以上者,按自动辞职处理或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给予除名。
55.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调动,或者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含无故超假不归、先休后请假),均视为旷工。
56.无故不参加上级部门、医院或科室召开的各种会议、活动的,扣发当事人每次100元。迟到、早退、违反会场纪律一次扣100元。科主任、科助理、护士长未及时准确传达医院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每发现一次扣100元。
57.个人不按时完成本职工作,影响医院工作正常运转,扣发当事人200元。
58.经领导批准的职工借款、转账、购物等,不按规定时间报账,影响财务结帐的,扣发当事人200元。
59.借阅病案室病历逾期未归还的,每逾期一天扣发当事人50元。
60.未经医院批准,私自到院外兼职或将医疗设备、工具、材料等拿到院外使用,扣发当事人5000元;从中获利的,处以非法获利10—20倍的处罚;如设备损坏,则由当事人赔偿。
61.财务人员违反财经纪律、制度,致使医院经济遭受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扣发当事人100—500元,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2.负责水、电、办公器材、医疗器械等维修的人员在接到通知30分钟内无故不到位检修的,或因技术难度大自己不能维修而不向上反应,影响正常工作的,扣发当事人200元。
63.司机未经调度私自出车或接到车辆调度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出车,扣发当事人200元。
64.各科室丢失工作服、床单、枕套等,除按价赔偿外,扣发责任人100元。
65.使用医院的水、电等物资、器材为自己牟利,下班不关水电,导致医院损失,除赔偿损失外,扣发当事人200元。
66.伪造医院票证、印章及他人印章,扣发当事人300—600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转岗、待岗或除名处理。
67.违反保密制度、或向院外提供不该让患者或外界知道的病案资料等信息,扣发当事人1000元,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扣发当事人2000元。
68.职工上班时间看电视、听音乐、打游戏、干私活等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发现一次扣发当事人200元。
69.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辱骂他人或职工之间(含家属)、职工与患者之间发生争吵、谩骂、吵闹滋事以及其它影响医院工作秩序的行为,视情节扣发1-3个月绩效,情节严重者报派出所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影响极坏者,取消当事人评先资格、缓聘或低聘专业技术职务一年,并予待岗学习3—6个月。
70.科室或个人无安全意识,出现火警、火险或被盗的情况,扣发当事人500元,并赔偿相应损失。
71.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按国家规定处理。
72.破坏院容院貌,任意违章晾晒衣物,乱搭乱放,经教育不改者,扣发当事人100元。
73.践踏草坪或攀摘花木,或向绿化区内抛废弃物,一次扣发当事人100元;乱移医院花木者,一次扣发当事人500元;故意损坏医院财物的,除照价赔偿外,扣发当事人200元。
74.上级部门各类检查,非正常原因影响医院积分或考评结果的科室或个人,扣发200—500元。
第七章 进修、培训、继续教育罚则
75.职工进修学习必须听从医院安排,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进修安排的,扣发责任人100—200元;擅自终止进修任务或擅自更改进修安排的,扣发责任人500元,由个人承担全部进修费用;进修中态度消极,以怠工论处,扣发并追缴进修期间医院给予的各种支出;进修期间出现违反进修医院或进修科室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医德医风、服务规范等行为,参照本制度相关条款处理;进修期满后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回院工作的,以旷工处理;进修后回院工作未满服务期限或非正当理由离开医院的,按相关协议和规定执行。
76.各级各类人员需要参加各种短期培训,通知参加培训无故不去或无故中途离开的,按旷工处理,并按规定如数退还医院支付的培训经费、差旅费等费用。
77.积极参加各种继续医学教育,按照相关规定年终继续教育个人得分不及格者,每差一分扣发10元。
78.三基(理论、操作)考核不合格者,扣发50元。
第八章 附则
79.凡一年内受到处罚金额或累计处罚金额在1000元以上(包括1000元)2000元以下(不包括2000元)的,扣发年终综合目标考核奖的30%—50%,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2000元以上(包括2000元)的或受到行政处分或有违法行径的,免除年终综合目标考核奖,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80.其它本制度未涉及的,参照相关类似条款进行处理,并对本制度进行补充。
81.涉及本制度所列的扣发金额由财务科从个人或科室的绩效工资中扣除,作为医院的奖励基金。
82.医院可根据受罚个人或科室所受处罚金额及其绩效工资的多少采取一次扣除或分次扣除。
83.凡奖励或处罚对象在本制度中有2条以上可适用的类似条款,不采取累加的方式进行奖惩,而是以奖励程度最大或处罚程度最大的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