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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口腔医院科技奖项奖励暂行办法

发布于:2012年3月7日  

徐州市口腔医院

科技奖项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医院科技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科研的积极性,鼓励职工多出成果、快出成果,积极参与高层次、高水平研究项目的竞争,提高医院的整体科研实力,推进医院科技工作的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科技奖励的原则:坚持以质量效益、工作业绩定报酬的原则;坚持淡化身份,强化业绩,优绩优酬,多劳多得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鼓励冒尖,向优秀职工倾斜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对象及种类

第三条  奖励对象:凡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医院在职教职工。

第四条  科技奖励设重点奖励和一般性奖励。

第五条  重点奖励是为取得国内和省内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的科研及其成果而设立的奖项。包括科技成果奖、科技成果转化奖、专利奖、科研项目立项奖、检索系统论文收录奖、论文发表奖等。

1.    科技成果奖是为获国家、省(部)、市(厅)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国际合作奖、优秀科技(教学)成果奖、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而设立的奖项。

2.    科技成果转化奖(新技术引进奖)是为科技成果转让、被采用或被推广应用而设立的奖项。

3.    专利奖是为发明人或设计人通过职务获得发明创造专利权而设立的奖项。

4.    科研项目立项奖是为获国家、省(部)、市(厅)级纵向科研课题立项资助或获横向科研课题立项资助而设立的奖项。

5.    检索系统论文收录奖是为发表的论文被三大国际检索系统(SCIEIISTP)收录而设立的奖项。

6.    论文发表奖是为在国外期刊、中文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综述而设立的奖项

第六条  一般性奖励是为奖励取得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的科研成果而设立的奖。包括一般论文发表奖、优秀论文等级奖、著作出版奖等。

1.    一般论文发表奖是为在有公开出版刊号的期刊发表的论文、综述而设立的奖项

2.    优秀论文等级奖是为获优秀论文(著)而设立的奖项

3.    著作出版奖是为公开出版发行的著作而设立的奖项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科技成果奖

 

省科技成果奖:

一等奖:徐州市口腔医院为第一完成人者按获奖金额以11给予奖励,医院另外奖励十万元人民币;署名为徐州市口腔医院的第二、三、四、五完成人者依次按医院奖励40%30%20%10%的标准计算奖金额;第六完成人以后则不予奖励。

二等奖:徐州市口腔医院为第一完成人者按获奖金额以11给予奖励,医院另外奖励五万元人民币;署名为徐州市口腔医院的第二、三、四、五完成人者依次按医院奖励40%30%20%10%的标准计算奖金额;第六完成人以后则不予奖励。

三等奖:徐州市口腔医院为第一完成人者按获奖金额以11给予奖励,医院另外奖励三万元人民币;署名为徐州市口腔医院的第二、三、四、五完成人者依次按医院奖励40%30%20%10%的标准计算奖金额;第六完成人以后则不予奖励。

市科技成果奖

 

一等奖:徐州市口腔医院为第一完成人者按获奖金额以11给予奖励,医院另外奖励五万元人民币;署名为徐州市口腔医院的第二、三完成人者依次按医院奖励40%30%的标准计算奖金额;第四完成人以后则不予奖励。

二等奖:徐州市口腔医院为第一完成人者按获奖金额以11给予奖励,医院另外奖励三万元人民币;署名为徐州市口腔医院的第二、三完成人者依次按医院奖励30%20%的标准计算奖金额;第四完成人以后则不予奖励。

三等奖:徐州市口腔医院为第一完成人者按获奖金额以11给予奖励,医院另外奖励二万元人民币;署名为徐州市口腔医院的第二、三完成人者依次按医院奖励20%10%的标准计算奖金额;第四完成人以后则不予奖励。

 

局科技成果奖

 

一等奖:徐州市口腔医院为第一完成人者按获奖金额以11给予奖励,医院另外奖励三万元人民币;署名为徐州市口腔医院的第二、三完成人者依次按医院奖励40%30%的标准计算奖金额;第四完成人以后则不予奖励。

二等奖:徐州市口腔医院为第一完成人者按获奖金额以11给予奖励,医院另外奖励二万元人民币;署名为徐州市口腔医院的第二、三完成人者依次按医院奖励30%20%的标准计算奖金额;第四完成人以后则不予奖励。

三等奖:徐州市口腔医院为第一完成人者按获奖金额以11给予奖励,医院另外奖励一万元人民币;署名为徐州市口腔医院的第二、三完成人者依次按医院奖励20%10%的标准计算奖金额;第四完成人以后则不予奖励。

 

第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奖(新技术引进奖)

       

省新技术引进奖:

 

  一等奖:徐州市口腔医院为第一完成人者按获奖金额以11给予奖励,医院另外奖励五万元人民币;署名为徐州市口腔医院的第二、三、四、五完成人者依次按医院奖励40%30%20%10%的标准计算奖金额;第六完成人以后则不予奖励。

二等奖:徐州市口腔医院为第一完成人者按获奖金额以11给予奖励,医院另外奖励三万元人民币;署名为徐州市口腔医院的第二、三、四、五完成人者依次按医院奖励40%30%20%10%的标准计算奖金额;第六完成人以后则不予奖励。

三等奖:徐州市口腔医院为第一完成人者按获奖金额以11给予奖励,医院另外奖励二万元人民币;署名为徐州市口腔医院的第二、三、四、五完成人者依次按医院奖励40%30%20%10%的标准计算奖金额;第六完成人以后则不予奖励。

        市新技术引进奖

 

一等奖:徐州市口腔医院为第一完成人者按获奖金额以11给予奖励,医院另外奖励三万元人民币;署名为徐州市口腔医院的第二、三完成人者依次按医院奖励40%30%的标准计算奖金额;第四完成人以后则不予奖励。

二等奖:徐州市口腔医院为第一完成人者按获奖金额以11给予奖励,医院另外奖励二万元人民币;署名为徐州市口腔医院的第二、三完成人者依次按医院奖励30%20%的标准计算奖金额;第四完成人以后则不予奖励。

三等奖:徐州市口腔医院为第一完成人者按获奖金额以11给予奖励,医院另外奖励一万元人民币;署名为徐州市口腔医院的第二、三完成人者依次按医院奖励20%10%的标准计算奖金额;第四完成人以后则不予奖励。

       

局新技术引进奖

 

一等奖:徐州市口腔医院为第一完成人者按获奖金额以11给予奖励,医院另外奖励二万元人民币;署名为徐州市口腔医院的第二、三完成人者依次按医院奖励40%30%的标准计算奖金额;第四完成人以后则不予奖励。

二等奖:徐州市口腔医院为第一完成人者按获奖金额以11给予奖励,医院另外奖励一万元人民币;署名为徐州市口腔医院的第二、三完成人者依次按医院奖励30%20%的标准计算奖金额;第四完成人以后则不予奖励。

三等奖:徐州市口腔医院为第一完成人者按获奖金额以11给予奖励,医院另外奖励五千元人民币;署名为徐州市口腔医院的第二、三完成人者依次按医院奖励20%10%的标准计算奖金额;第四完成人以后则不予奖励。

第九条  专利奖:发明专利每项奖励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2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1000元。

第十条  科研项目立项奖:

按实际到帐经费总额的20%给予奖励(包括协、合作科研项目)。

第十一条    检索系统论文收录奖按下表的标准给予奖励:

奖励等级

奖金(元/篇)

SCIEIISTP收录的论文

5000

中华口腔医学杂志

2000

第十二条    优秀论文(著)、作品等级奖按下表的标准给予奖励:

奖励等级

奖金(/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际性、全国性协会或学会、研究会

 

港、澳、台和省级协会或学会、研究会

500

 

200

400

 

150

300

 

100

第十三条    著作出版奖凭撰写实际字数按下表的标准给予奖励:

奖励等级

奖金(元/千字)

学术专著

统编教材

协编教材、一般著作、译著

20

15

10

主编另加300元,副主编另加100元。

第十四条    本院人员与外单位共同完成的论文、综述、作品、专著,署名徐州市口腔医院的第二作者或编著者40%的标准计算奖金额,第三作者或编著者20%的标准计算奖金额

 

第四章  奖金来源

第十五条      科技奖励的奖金来源:从当年院内科研经费提成总额数中支付。

第五章 奖励申请和受理

第十六条    凡符合学院科技奖励条件的人员,个人提出申请,填写《徐州市口腔医院科技奖励登记表》并附上专著、论文原件,获奖证书复印件,论文被检索系统收录的证明材料等,经科教科和人事科审核后,报请主管院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科教科负责在每年的121~31日受理科技奖励申请

第六章 奖励的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     医院每年召开一次全院性科技奖励大会,向获得医院科技重点奖励的教职工颁发奖金。

第十九条    一般性奖励于年终一次性发放。

第二十条    当年度所获得的重点奖励和一般性奖励的奖励金额可以累加,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第二十一条        奖励金额涉及个人所得税者,由个人缴纳。

第二十二条        本院两人以上与外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科研课题、论文(著),由署名为徐州市口腔医院的第一位作者统一领取奖金,并按课题组成员的贡献大小或署名先后合理分配给参加者,第四作者以后及未署名徐州市口腔医院者,则不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在多处获奖或不同年度获得不同等级奖的同一项目医院按其获取的奖金额累计发放奖金。

第二十四条        内容相同的论文以发表或收录的最高奖金额计算一次,不重复奖励。论文字数少于1200字者,其奖金额相应减半;内容相同的优秀论文(著)、作品等级奖,可重复奖励。

第二十五条        以下情况者不予奖励:获纵向或横向科研课题立项自筹经费者;编辑部、出版社评选的优秀论文等级奖;论文(著)、作品获优秀奖、纪念奖等非等级奖者;无出版刊号著作或参编字数无依据者。

第二十六条        因各种原因延误而没有及时受理的奖项可按当年奖励标准于下年度补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办法由医院科教科和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2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