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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医院2011年第四季度职业道德学习计划及资料

发布于:2011年11月18日  

徐州市口腔医院2011年第四季度职业道德教育学习计划   

 

     

     

学 习 形 式

2011

10-12

1、《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3、《纠纷少缘于沟通好》选自健康报网,作者:苏州高新区人民医院脑外科医生王秋生

 

通过再次学习,弘扬党的优良作风,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严肃纪律。

 

再次组织学习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严禁医院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增强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自觉

 

 

 

要求全院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王秋生医生在行医中总结出防范医疗纠纷的相关内容,即善于说,勤于行,早介入,不回避,通过学习,深化医患沟通理念,强化沟通意识,提高沟通技巧,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各科室认真组织学习。(请各科室做好学习记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二、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三、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四、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五、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六、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中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代表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七、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八、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九、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来财物的价值;(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十一、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3)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新华社北京2月23日电)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纠纷少缘于沟通好

苏州高新区人民医院脑外科王秋生

 医患沟通的重要性大家都心知肚明,但仍有报道称80%90%的纠纷是因为沟通不到位。那么,怎样才能沟通到位呢?苏州高新区人民医院脑外科医生王秋生结合其10余年的行医体会,提出了有效防范医疗纠纷的四招——“善于说,勤于行,早介入,不回避

  你的身边肯定有这样的医生:他们对医疗技术精益求精,更拥有高超的语言艺术。经他们治疗的病人出院后很长时间还记得他们,不论预后好坏,病人家属都感激他们。这就是能力,一种和医疗技术同等重要的能力。

  善于说 ——你不耐烦的一句话,实际上是在酿成病家对你的不信任 

  病人入院后就要把病情的来龙去脉,即病情的发生、发展和转归说清楚。暂不能确诊的要把为了确诊而进行的检查及治疗的必要性让患方了解,取得理解和配合。最忌讳直接给患者做检查和治疗,而没有给患者讲明理由,患者会认为你在浪费他的钱。

  病人的病情发生变化,要及时跟进解释。特别是在出现变化之前,如果能够给家人交代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则家人必定会对你尊敬有加。我曾收治一位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的病人。与其家人交代病情时,我多次提到两周左右的时间最容易再出血。果不其然,14天时,该患者第二次出血。而后,其家人特别能够理解和配合我的工作。

  不能仅仅依赖查房时的简单讲解,也不要期望你说了一遍病人家属就能够十分了解。为什么?因为他们不是医务人员。试想,我们学了多少年的医学知识,才达到目前的水平?千万不要急躁,不要说出给你说了多少遍,你怎么还不懂这样的话。你不耐烦的一句话,实际上是在酿成病家对你的不信任。

  勤于行 ——千万不要草率地说一句没有事不要紧打发了事

  选择做医生,就别怕跑细了你的双腿。只要有护士传呼或病人家属来叫,哪怕是咳嗽了两声、37.2℃的体温、能不能喝稀饭这样的事,你也要谅解病人家属对疾病的无知,及时地去看一看。千万不要草率地说一句没有事不要紧打发了事。当然,绝大部分病人就像你估计的那样,确实没有事。可是,往往出现医疗纠纷就是我们认为没有事的病人出了事、不要紧的病人要了命。

  如果我们在病人家属来叫之前就去主动地巡视病人呢?闲暇时、下班前、临睡觉前,抽出很短的时间去病房串串门,问问病人今天感觉怎么样,问问今天的饮食情况,问问输液过程中有没有不舒服等。嘘寒问暖最能赢得病家的好感,区区几句关心的话就能让病人记住你,甚至一辈子。一些小的不满意,甚至我们工作中的小差错,也会在与病家的感情交流中慢慢消融。

  早介入 ——及时找病家沟通,将不满情绪消灭在萌芽状态

  一旦病人家属出现不满意,哪怕是一句抱怨的话被你听到了,你都要及时地找病家沟通,将不满情绪消灭在萌芽状态。须知星星之火,可以燎原。许多医疗纠纷都是由病人一点一滴的不满累积而成的,最后爆发出来,那时候再去灭火恐怕就非常困难了。沟通时最好是单独与病人家属在一起,在一个相对密闭的房间里,这样可以拉近与病家的距离。不要在病房里、走廊里或者有许多不相干的人在场的情况下沟通。大多数病人家属在外人在场的情况下会放不下架子、抹不开面子。

  不回避 ——要敢于面对病人及家属,把我们的理由陈述清楚

  出现医疗纠纷并不可怕,关键是我们怎样面对。有些医生就尽量回避,不愿接触纠纷的病人,不敢面对兴师问罪的病人家属。可是,这样做能平息纠纷吗?当然不能,甚至可能因为你的躲避而使纠纷进一步升级!病家就会想当然地认为,你是有过错的、有责任的,要不然为何怕见病人及家属呢?我们要敢于面对病人及家属,把我们的理由陈述清楚。当然,这需要很大的勇气与智慧。

  我们曾救治过一名外伤引起急性硬膜下血肿的患儿,微创手术后两天恢复得挺好,血肿也完全清除了,可第3天出现了脑梗死,患儿的病情突然加重,家人不能理解。其实,神经外科的医生都知道,外伤后出现颅内出血、继发脑梗死并不罕见。家人拿着CT片找另一家医院的医生看,恰巧那位医生说话太随便,说是手术失误。家人如获至宝,回来后就和我们大吵大闹,扬言要去告我们。

  我把患儿急躁的家属叫到办公室,声明几点:1.我们认为是疾病本身的发展使然,建议去两家上级医院找专家看一看,如果是我们的责任,我们全部承担。2.术前、术后的CT片在你手上,这是一个重要的证据,希望你们保存好。3.不论我们有没有过错,小孩的病还是要积极治疗,不要延误了。4.医生声望的高低不是靠贬低别人抬高自己而获得的,好医生从不说别的医生、别家医院的坏话,即便他有治疗不妥当的地方。后来,患儿的爸爸拿着CT片跑了两家大医院,回来后就向我们道歉。通过扩血管、高压氧等治疗,小孩最终康复出院。

 

 (信息来源:健康报网http://www.jkb.com.cn/document.jsp?docid=229468&cat=0G2